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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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知识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出入国境道路货物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服务业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道路货物运输进行管理。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订道路货物运输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第二章 开业、停业第六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种类相适应的运输车辆、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和机具;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事故赔偿保证金资信证明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停车场的,应当有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的从业人员。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持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运政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申请人持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在三十日内,向当地运政机构领取经核准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运输标志牌。第八条 临时(不超过三个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运政机构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第九条 货运经营者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营业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各种证、牌。
货运经营者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应当缴还原领取的各种证照、票据,并结清各项税费。第十条 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逃避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其《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提请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第三章 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的运输车辆的装备和技术条件必须与其承运货物相适应,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在用车辆应当保持性能良好、装备齐全,同时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第十二条 货运车辆过户、转籍进入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需经转入地运政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货物车辆应当在车门两侧标明经营者称谓,并按规定装置运输标志。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的在用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车辆检测站的技术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第四章 货物运输管理第十五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备承运相应货物经营资格的承运人运输货物。
托运人匿报、误报货物重量、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致使车辆设施损坏、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货物及规定运输货物:
(一)零担货物运输必须使用封闭厢式专用车辆,并悬挂线路标志牌,不得擅自改变班期线路、站点和将整车货物作为零担货物运输;
(二)集装箱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
(三)大型物件运输应当按照运政机构核定的类别进行运输,禁止超类别经营,并按规定悬挂标志牌或者装设标志灯,同时配车引路。通过城市市区时,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线路行驶;
(四)冷藏、保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车辆,配备相应的盛装容器和保温设备,并按要求的时限运达;
(五)搬家运输应使用适宜搬迁货物的装载车辆,配备专用搬运工具和搬运装卸工人,并按用户要求搬完,同时将搬运物品基本搁置就位;
(六)出入国境的中外运输车辆应当执行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悬挂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持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书和入境货物运输单及其它有关单证;
(七)不得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