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哪些基本规定? 相关的知识问答,如果你也了解,请帮忙补充。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交通部厅公安字[2002]283号文件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培训作了规定。现在交通港航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船上的高级船员,大都根据要求参加了消防培训。但是,如何保证这些操作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单位应制订制度并抓好落实。船舶单位船员因流动性较大,更应该根据人员的变化,随时进行培训,使上船人员尽快掌握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仅靠一次数小时的培训是很难全面掌握的,而且时间长了.许多使用要求忘了,就更难适应值班要求了。我们在检查时,所问的人员犬部分都参加过培训。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到问有所答,熟练操作。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的培训,不能一劳永逸,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上述人员培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使用并发挥其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给出了如下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2008)的有关规定。
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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