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管理办法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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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知识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保护和水体污染防治,保障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以下简称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保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是经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应急备用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保护区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划分方案为准。第四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实行专业维护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保护优先、科技引导、联动监管、平战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保护、使用和监管等工作,研究解决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的主管单位,负责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保护和使用的监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水量供给,实施水资源监管。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投资、日常管养、泵站运行等费用的核算和成本补偿机制。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具体承担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使用、维护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国土、规划、交通、农林、渔业、卫生、安监、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将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筹安排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管养、运行等所需经费。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开展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质提升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第九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设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执行。第十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二条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的安防管理,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保障老洪港应急水源地运行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供电线路、机泵、输水管线、变配电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应急备用水源即启即用。第十四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市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发现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质、水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南通市自来水公司。第十五条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在老洪港应急水源地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测系统,与市环保、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及水文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水质、水量异常快速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