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 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 相关的知识问答,如果你也了解,请帮忙补充。
参考知识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规,保障射线防护器材使用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维护用户的利益,促进射线防护器材的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射线防护器材的生产、销售、研制和使用单位。第三条 对射线防护器材的防护质量,实行两级监督管理。“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国射线防护器材实行统一的防护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和仲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其认可的市级(以下简称省、市)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射线防护器材实施防护监测、监督管理。第四条 对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应贯彻放射防护最优化和为生产、应用服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