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18修订)

2023-01-08

本文主要是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18修订) 相关的知识问答,如果你也了解,请帮忙补充。

参考知识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业务体系建设。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四)组织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帮助和指导本单位育龄人员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三)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本单位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业务工作。第三章 技术业务第十一条 育龄夫妻有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以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应当主动终止妊娠。第十二条 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政府财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后无业,男方有单位且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建立病残儿鉴定专家库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病残儿的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四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相似知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知识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2年9
计划生育法2021年新规定 参考知识1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应采取综合措施,规范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当的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长期长期平衡的人口发展“。2,第11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参考知识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参考知识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修正) 参考知识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几个子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
陕西省水文条例(2019修订) 参考知识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修改) 参考知识1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