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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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知识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活动及雨水、污水的接纳、输送和处理。第三条 城市排水坚持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环保、水务、房管、交通、公安、电力、通讯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本区域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意见。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预留泵站、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养护站点、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第九条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排水系统,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
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加快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同时建设排水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到本级规划部门办理排水规划审批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在施工前报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新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城市排水接管纳网审批手续。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等责任。未经验收移交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排水许可第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取得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排水许可。第十三条 申请排水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位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80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监测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申请排水许可的,除应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二)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户,应当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的能力及制度;
(三)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且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修建预沉淀设施。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排水平面布置图、规划红线图、项目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等情况;
(四)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设计文件;
(六)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接户文件。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如下书面决定:
(一)对符合排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二)对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发放临时许可证,期限不超过施工期: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