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

2023-01-15

本文主要是 泡沫灭火系统 相关的知识问答,如果你也了解,请帮忙补充。

参考知识1 1.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吸热冷却作用。

2.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3.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

4.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当采用液下喷射时,不得选用蛋白泡沫液。

5.泡沫液储存温度应为0~40℃。

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器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1)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选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液,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

2)液下喷射系统:泡沫注入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液体表面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有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3)半液下喷射系统: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表面进行灭火。

1)固定式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和管道组成的。

2)半固定式系统: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和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

3)移动式系统: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连接组成的。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0~200的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大于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1)全淹没系统:防护区封闭或由围挡,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

2)局部应用系统:由固定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倒火灾部位。

3)移动系统:车载式或便携式系统。

4)泡沫-水喷淋系统: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与供水设施组成。

5)泡沫喷雾系统:采用泡沫喷雾头,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喷洒泡沫。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半固定式。

3.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

1)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烃类液体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6)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1)封闭空间。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1)小型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1)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与B类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1)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1)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2)面积不大于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1)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2)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3)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连接泡沫枪的泡沫消火栓,且间距不应大于60m。

4)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5)储罐区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6)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①固定、半固定式:蛋白(6L/min·㎡、甲乙类40min、丙类30min);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L/min·㎡、甲乙类45min、丙类30min)。

②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L/min·㎡、甲乙类60min、丙类45min);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L/min·㎡、甲乙类60min、丙类45min)。

3)非水溶性液体储挂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4)水溶性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

①丙酮、异丙醇(12L/min·㎡、30min)。

②甲醇、乙醇、丁酮、丙烯腈、醋酸乙酯(12L/min·㎡、25min)。

③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汽油(6L/min·㎡、40min)。

5)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应选用相同规格的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6)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1)钢质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外浮顶罐泡沫堰板的设计:

①泡沫喷射口设在上面,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圈0.2m;设在下面,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②泡沫喷射口设在罐壁顶部,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设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③应在泡沫堰板最低部位设排水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m㎡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泡沫喷射口设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5)直径不大于45m的外浮顶储罐,需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直径大于45m的外浮顶储罐,需设置二分水器。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管道介质防火堤外。

1)钢质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2)钢质单盘式、双盘式和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

①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高度不应小于0.5m。

②单个泡沫产生器的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③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固定顶储罐的1.5倍,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

①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同固定顶储罐。

②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均同固定顶储罐;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同固定顶储罐,供给时间不小于固定顶储罐的1.5倍。

1)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保护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①蛋白、氟蛋白(6.5L/min·㎡、甲乙类40min、丙类30min)。

②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L/min·㎡、甲乙类30min、丙类20min)。

3)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产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与供给强度:

①蛋白、氟蛋白(6.5L/min·㎡、15min、非水溶性液体)。

②水成膜、成膜蛋白(5L/min·㎡、15min、非水溶性液体)。

③抗溶泡沫(12L/min·㎡、15min、水溶性液体)。

1)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供水管路、水泵及相关设备组成。

2)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区域:

①泡沫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能力。

②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③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补偿。

④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设置网孔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⑤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应能自动、手动开启,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⑥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3)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

①扑救A类火灾,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②扑救B类火灾,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4)高倍数泡沫淹没时间:

①闪点不超过40°C的液体(单独2min、联合3min)。

②闪点超过40°C的液体(单独3min、联合4min)。

④低密度可燃物(单独3min、联合4min)。

⑤高密度可燃物(单独5min、联合7min)。

⑥系统喷放泡沫延时不宜超过1min,超过1min时,应从上述时间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5)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

①扑救A类火灾,不应小于25min。

②扑救B类火灾,不应小于15min。

6)A类火灾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

①单独使用时,应大于60min。

②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1)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

2)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

①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②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③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厚度不应小于2m。

3)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4)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

①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设施导泡筒。

②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③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缺乏试验数据时,才采用大衣7.2L/min·㎡。

④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宜小于40min。

⑤保护场所应由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5)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对于A类火灾:

①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②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由试验确定。

③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6)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对于流散的或流淌面积不大于100㎡的B类火灾:

①沸点不低于45°C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②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③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④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C的非水溶性液体应由试验确定。

1)高倍数泡沫的淹没和覆盖时间、供给速率与供给时间由保护对象的类型和规模确定。

2)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

①辅助高倍数全淹没或局部应用系统时,在其储备量中增加5%~10%。

②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储备量不宜小于0.5t。

③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3)对于沸点不低于45°C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散的B类火灾或流淌面积不大于100㎡的B类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1)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2)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

3)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供给时间不小于30min。

4)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与泡沫栓。

5)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6)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1)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2)泡沫-水雨淋与泡沫-预作用系统的控制:

①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②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③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④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和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3)泡沫液管线埋地敷设或地上敷设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并应提供检查系统密封性的手段,且泡沫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保持在泡沫液指定的储存温度范围内。

4)应设系统试验接口,管径应满足系统最大与最小流量要求。

5)应设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两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6)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1)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2)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3)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4)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1)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不足时按实际面积确定或采用试验值。

2)系统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

3)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4)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设在屋顶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C(蓝色),设在中间层面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79°C(橙、红、黄),环境温度较高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C。

5)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6)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

7)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或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3.6m。

8)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C.

9)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C。

9)泡沫-预作用与泡沫-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

10)泡沫-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干式不宜超过500只。

1)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本体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2)泡沫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3)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喷头雾化角宜为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

4)系统所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为I级,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5)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6)喷头应带过滤器,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MPa。

7)当系统采用预混液时,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于3年。

8)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1)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

2)采用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内。

3)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应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

4)泵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1)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2)应设置备用泵,规格型号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3)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

1)固定安装在泡沫消防泵的旁路上。

2)适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所,尤其适用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3)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其时的设置要求:

①水池相对水位不宜过高,以保证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压力(背压)为零或负压。

②当其进口(即泡沫消防泵出口)压力为0.7~0.9MPa时,出口压力可为0.02~0.03MPa。

③泡沫液入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④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压力大于零时,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⑤为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被异物堵塞或其他故障对系统安全性造成影响,要求并联安装一个备用泡沫比例混合器。

4)使用方法:启动消防泵,将水压调到系统所需压力,将比例混合器的指针转到所需要的泡沫混合液量指数上,开启比例混合器的阀门和泡沫液管路的阀门,水与泡沫液即按比例混合,混合液经管道输送到泡沫产生器,即可产生空气泡沫。

1)适用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也可用于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一个或多个防护区的全淹没式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2)分为无囊式和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3)采用压力时泡沫比例混合器时的设计要求:

①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m³ 。

②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当单罐容积大于5m³ 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一台小容积压力比例混合器,其容积不应大于0.5m³ ,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③应考虑囊或储罐内壁材料是否与水成膜泡沫液相适宜。

4)使用方法:混合器使用时,应首先开启排气阀,随后开启进水阀,当排气阀出水时即可关闭,待储罐内压力升到需要值时,可开启储液阀,混合液即可输出。

5)注意事项:混合器使用后,要将出液阀、进水阀分别关闭,然后开启排气阀,待压力表回零后,开启放液阀,将储罐内泡沫液和水放尽。

1)混合精度较高,适用的泡沫混合液流量范围较大,泡沫液储罐为常压储罐,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与泡沫比例混合器有分体式和一体式两种。

2)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设计要求:

①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

②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③采用水力驱动式泡沫液泵时可不设备用泵。

④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3)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使用条件:

①PHP型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必须垂直安装。

②PHP型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与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配套使用。

③使用3%或6%型泡沫液时,必须按照泡沫液型号配用。

④使用时两只压力表指示的压力必须相同。

1)利用文丘里管的原理在混合腔内形成负压,安装在主管线上,泡沫液与水直接混合形成混合液。

2)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为一体使用。

3)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设置要求:

①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出口压力应满足克服混合器出口至泡沫产生装置的水头损失和泡沫产生装置进口需要的压力。

②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水的进口压力范围为0.6MPa~1.2MPa,水流量范围为150L~900L/min。压力损失按进口水压力的35%计算。

③PHF系列管线式负压比例混合器进口压力应保持在0.6MPa~1.2MPa,应配用3%或6%泡沫液,应水平安装,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距离不应超过40m。

1)有横式和竖式两种,均安装在油罐壁的上部,安装形式不同,原理相同。

2)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要求:

①固定顶储罐和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②进口工作压力应为额定值±0.1MPa。

③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④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不小于1m的泡沫管。

⑤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1)是从储罐内部液下喷射空气泡沫扑救油罐火灾的主要设备。

2)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要求:

①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②出口工作压力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③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1)发泡原理:水和高倍数泡沫混合液按要求的比例混合后,以一定的压力进入泡沫发生器,通过喷嘴以雾化形式均匀喷向发泡网,在网的内表面上形成一层混合液薄膜,有风叶送进来的气流将混合液薄膜吹胀成大量的气泡。

2)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的规定:

①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

②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1)发泡原理:分为吸气型和吹气型两种,吸气型和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相同,吹气型和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相同,吸气型发泡倍数地狱吹气型的泡沫产生器。

2)种类:有固定式(PZ3型和PZ6型)和手提式(PZ4型和PZ5型)。

3)固定式的安装在可燃、易燃液体储罐上,用来产生并向罐*喷*21~40倍的中倍数泡沫。手提式的与泡沫消防车或手抬泵和PHF型负压比例混合器配套使用。

4)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的规定:

①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网。

②安装在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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