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建筑面积 尺寸
面积以满足使用为宜,按每人1.8平方米确定。实验室净高要求3.4米。以上详见《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参考知识1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
第三节 实验室
(I) 一般规定
第3.3.1条 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用。
第3.3.2条 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 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000mm。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550mm。
第3.3.4条 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二、实验室内应设置黑板、讲台、窗帘杆、银幕挂钩、挂镜线和“学习园地”栏。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3.3.5条 演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演示室宜容纳一个班的学生,最多不应超过两个班。
二、演示室应采用阶梯式楼地面,设计视点应定在教师演示台面中心。每排座位的视线升高值宜为120mm。
三、演示室宜采用固定桌椅,当座椅后背带有书写板时,其排距不应小于850mm。每个座位宽度宜为500mm。
(II)化学实验室
第3.3.6条 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III)物理实验室
第3.3.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9条 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IV)生物实验室
第3.3.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V)附属用房
第3.3.12条 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室宜设置钳工台。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员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应采取防潮、降湿、隔热、防鼠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