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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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知识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华强沟水库输水的人民渠(保护区、准保护区除外)的保护、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第四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明确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渠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旌阳区、罗江区、什邡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人民渠沿线污染综合治理,分级分段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河(湖)长制,做好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五条 德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德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强沟水库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德阳市、旌阳区及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协调发展。第七条 德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经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第八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河(湖)长制公示牌、宣传牌等标识标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保护管理;建设预警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加强技术监测和科技防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设备和标识标牌。第九条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从事游泳、垂钓、水上娱乐等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二)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库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
在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人民渠沿线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的管理,不得抛撒、倾倒、排放进入水库和渠道。第十条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巡查员队伍,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日常巡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依法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对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网格员队伍,加强辖区内准保护区和人民渠沿线的日常巡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引导村(居)民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妥善处置。第十一条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水环境治理需要,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保护库区生物多样性,增强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并采取截污治污、底泥清淤、垃圾清理等措施,对水库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