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2014)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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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知识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管网设施等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并牵头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联审批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联审批工作。
规划、公安、财政、发改、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挖掘计划与许可第五条 因管网新建、改(扩)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管线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挖掘项目计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示。道路挖掘计划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第六条 编制道路挖掘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
(二)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三)具备条件的管线工程安排一槽多线分层铺设;
(四)严格保护桥梁、涵洞、边坡、挡墙及其他管线设施。第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进行挖掘并联审批,并建立批后管理制度。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其有关设计文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第九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
(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工前3日发布通告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突发**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道路挖掘许可:
(一)未列入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
(二)申请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6月、7月、8月)挖掘的;
(三)申请在冬季期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挖掘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五)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六)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设同类管线的;
(七)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八)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挖掘。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